(2010)浙绍商终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航律与被上诉人朱雪峰、原审被告王寿华民间借、朱雪峰与沈航律、王寿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航律,朱雪峰,王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航律,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江藻镇汪王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雪峰,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诸暨市草塔镇下畈顶村**号。原审被告王寿华,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住诸暨市店口镇潭头村文明路**号。上诉人沈航律与被上诉人朱雪峰、原审被告王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