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儒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吕××与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吕××,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新儒商初字第17号原告:张×。原告:吕××。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竺××。原告张×、吕××为与被告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竺××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于2010年4月26日向被告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原告吕××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吕××诉称:2005年3月4日,被告竺××由两原告所有的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室的房产作抵押,向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儒岙支行借款13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竺××未归还贷款本息。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儒岙支行于2008年10月10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竺××归还贷款本息并要求两原告承担担保责任。2008年10月30日,经新昌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浙江新昌农村合银行儒岙支行与两原告、被告竺××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竺××归还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儒岙支行借款本金某民币130000元及截止2008年10月9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5201.43元,并支付本金130000元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调解某某定的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4.791计算的逾期利息,限于2008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竺××不按时履行上述款项时,以原告张×、吕××所有的新房权证2003字第××号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借款本息。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竺××未按调解某某定的还款义务归还贷款,两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代替被告竺××向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儒岙支行归还贷款本息共计134341.59元。现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两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34341.5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某某,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新昌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被告竺××向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儒岙支行借款,并由原告以其所有的新房权证2××3第3709号房产作为抵押的事实;3、浙江省农村合信用社(合作银行)收贷收息凭证及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两原告已于2009年3月17日为被告竺××代为偿还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儒岙支行贷款本息134341.59元的事实。被告竺××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本院审核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符合证据三性,能证实被告竺××主体资格,以及原告已为被告竺××代为偿还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儒岙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34341.59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对上述证据的抗辩权。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系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其在被告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已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被告偿还所欠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儒岙支行的借款本息,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竺××支付原告张×、吕××人民币134341.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3400元,由被告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章星君人民陪审员 俞毅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