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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刘华军、赵燕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刘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3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118号。负责人周渭,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特别授权),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宏(特别授权),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律师。被告刘华军,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灵秀街54号华隆公寓604室。被告赵燕锋,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灵秀街54号华隆公寓6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诉被告刘华军、赵燕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3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雷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