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机械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万安路。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3月23日变更为华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宣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