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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机械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万安路。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3月23日变更为华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宣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