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包执字第98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天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天益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千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包执字第987-1号异议人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益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市千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江苏天益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千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称,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没有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协助扣留合肥市千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的92万元债权有关资料;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应承担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应由原协助公司的主管单位中国联通公司承担。本院查明,2006年12月21日,合肥市千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江苏天益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经协商后签订《声明》:1、甲方拟向乙方采购MOTOROLAV820共计壹仟台,甲方于2007年1月7日前支付该笔货款;2、乙方请求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并经甲方同意,如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上述货款,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将不向甲方支付上述V820货款,共计人民币125万元。该《声明》经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市场部经理彭超签字认可,并加盖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市场部公章。2006年12月22日,合肥市千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债权转让说明书》,进一步确认其持有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125万元债权。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院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于2007年1月22日向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市场部经理彭超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合肥市千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货款92万元整。上述材料由彭超签收,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2007年9月份之前,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接受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委托代为采购手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给付货款。两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只能是内部约定,与本案无关联。综上,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合肥市千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且已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合肥市千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清货款。再查明,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是两个独立主体,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持有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股权。2008年10月1日起,中国联通将其持有的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中国电信,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变更为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认为,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合肥市千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依法应协助扣留合肥市千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货款。但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向合肥市千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致使协助执行未果,故应负责追回该款。因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变更为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故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负责追回该执行款,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出的异议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椐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潘正海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