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于敏与潘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敏,潘增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363号原告于敏,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新区。委托代理人于兵,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新区。被告潘增山,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敏与被告潘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