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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汤耀兴与俞洪泉、普中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耀兴,俞洪泉,普中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汤耀兴。委托代理人:汤小波。被告:俞洪泉。被告:普中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耀兴诉被告俞洪泉、普中国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耀兴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洪泉、普中国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耀兴撤回对被告俞洪泉、普中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耀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