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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东段38号。代表人:赵文亮。委托代理人:张军平,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5号。代表人: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鸣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