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苏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80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苏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叶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秩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某、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某某起诉称,2010年1月22日,被告苏某某由被告叶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某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两被告共同向某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期限至2010年1月31日止,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导致诉讼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被告苏某某借款后归还本金28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后该120000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未归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诉讼代理费5000元。要求:一、被告苏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叶某某负连带责任;二、被告苏某某支某某告律师诉讼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被告叶某某负连带责任;被告苏某某、叶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李某某,被告苏某某、叶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苏某某由被告叶某某担保于2010年1月22日向某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相关约定的事实;证据3、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证明原告李某某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苏某某、叶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苏某某、叶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1月22日,被告苏某某由被告叶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某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向李某某借到人民币肆拾万元,月息2%,在2010年1月31日前归还,保证期限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期届满后两年,担保范围包括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导致诉讼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内容。被告苏某某借款后于2010年2月5日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同月10日再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经原多次催讨,被告苏某某未归还,被告叶某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于2010年7月2日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苏某某尚欠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有借据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被告苏某某借款后未还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该款按约应由被告苏某某承担。被告叶某某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同时支付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叶某某负连带责任。二、被告苏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某某告李某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被告叶某某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640元,由被告苏某某负担;被告叶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王秩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