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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钟胜剑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金杰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钟胜剑,金杰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负责人钟洪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胜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杰龙。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钟胜剑、金杰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未预交诉讼费用,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