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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大厦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大厦工程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865号原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大厦工程项目部,住所地:瑞安市××镇××大楼南××单××室。负责人:余某某。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大厦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已于2003年9月19日被工���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已被注销。本院认为,被告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工商登记亦已被注销,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故本院予以立案审理有误,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