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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华联皮具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会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西安华联皮具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西安会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本市小寨东路196号。负责人魏泽春,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华联皮具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三桥建章路六村堡工业园6号。法定代表人周德成,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大兴东路71号。法定代表人周德成,总经理。第三人西安会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区东湖路中新浐灞半岛A5区5幢4单元40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川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华联皮具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会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2010年5月25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会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于西安会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予以公告。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履行了通知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西安会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2010)碑执字第628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磊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