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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378号原告汪某某。被告马某。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某诉称,2009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被告将浙j×××××号马自达小轿车以6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约支付了车款,被告也将车实际交付给了原告,双方约定于同年12月28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与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立即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马某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了:2009年1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证明被告将浙j×××××号马自达车以6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于同年12月28日支付车款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被告将浙j×××××号马自达车以6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于同年12月28日支付车款,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12月28日,原告支付了车款并取得了车辆,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一直未与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原告按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车款并实际取得了车辆的使用权,被告也应按协议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被告未能履行约定,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马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有效,限被告马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汪某某办理车辆过户的手续。本案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5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春波审 判 员  姜 芹代理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