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伟与凌海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凌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85号申请人张伟,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凌海珍,女,汉族,农民。张伟与凌海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商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张伟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第二项,要求被申请人凌海珍支付其子张朝鑫的抚养费1800元(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本案在执行中已将抚养费1800元执行到位,另外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伟请求本院执行判决书第四项确认的债权5000元,被执行人已自愿将5000元交到执行局。以上执行款项共计6650元(扣除张伟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已由申请人张伟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凌海珍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