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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刘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456号原告张建军,经商,南省武冈市四牌路115号附2号。委托代理人潘宁。被告刘健,农民,州省雷山县望丰乡公统村,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健所有的浙G×××××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