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虞南生与谢桓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虞南生;谢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769-1号原告:虞南生,30203195210161515),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501弄42号301室。被告:谢桓琼,0225196509270022),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和街道嵩江东路728弄87号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南生与被告谢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桓琼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桓琼银行账户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同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卓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