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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