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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颜元军与浙江弘臻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元军,浙江弘臻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141号原告颜元军,货运司机。委托代理人顾培昌,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弘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东沙镇人民西路600号310室。法定代表人陈银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元军诉被告浙江弘臻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元军以被告诉讼主体不符为由,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元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元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88元,减半收取3994元,由原告颜元军负担。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