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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与徐根旺、徐华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徐根旺,徐华泉,徐公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6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57号,代表人:柴孝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负责人。被告:徐根旺,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721005051x,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金村乡门村坞*号,联系电话:1585703****。被告:徐华泉,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7602223010,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郑家村山坑*号,联系电话:1357564****。被告:徐公林,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6708240519,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金村乡金村村***号,联系电话:131570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与被告徐根旺、徐华泉、徐公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在收到本院2010年7月12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雪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