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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叶明明、童英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叶明明,童英豪,童一萍,赵福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2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张山明,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璐,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明明,经商,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村贝村路592号。被告童英豪,学生,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村贝村路592号。被告童一萍,学生,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村贝村路592号。被告赵福妹,经商,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村5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叶明明、童英豪、童一萍、赵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明明共有的位于义乌市宾王路141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96**号)。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