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叶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鲍高峻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某诉称:被告叶某某于2007年欠原告装修费4.5万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叶某某支付装修款4.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叶某某未作答辩。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供2010年1月31日由被告叶某某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叶某某结欠原告装修款4.5万元的事实。被告叶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叶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该份欠条内容真实确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装修承揽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装修涌金某1幢2单元203室的房屋。2010年1月3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结欠原告装修款4.5万元,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欠条内容为“今欠汪某某涌金某1幢2单元203室装修费用肆万伍千元。欠款人叶某某,2010年1月31日”。因被告未给付欠款,原告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为被告叶某某装修房屋,双方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结欠原告装修款4.5万元应及时予以清结,被告至今未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4.5万元之诉请,合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某某装修款4.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已减半),由被告叶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