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50元。审 判 长 段 军审 判 员 孙晓凤人民陪审员 张好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