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龙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汤某甲。被告:王某。原告汤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了审理。原告汤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1997年原告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并于当年5月3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双胞胎女儿汤某乙、汤某丙。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双方难以相处。2000年9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原告经多方打听,于2004年11月将被告接回家。被告回家后,夫妻感情日渐冷漠,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8年10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此,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还是音讯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求判决原告、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2009)丽龙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户口簿、龙泉市八都镇双溪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张。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定。结合上述认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4日生育双胞胎女儿汤某乙、汤某丙。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8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2009年3月原告曾向龙泉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7月龙泉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婚姻基础较差,虽然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自从2008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支持。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子女的生活一直随原告的状况,被告又外出,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应随原告生活为宜,但被告应当依法承担部分子女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汤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汤某乙、汤某丙随原告汤某甲一起生活,从2010年4月起被告王某每月支付给汤某甲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子女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于当年的8月底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汤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篪竺代理审判员 周 志代理审判员 沈 丹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