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名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坤城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名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坤城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名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志轩,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坤城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路88号高兴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胡福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名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坤城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执字第33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磊代审判员 李玛莉代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