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沈忠与王亚、汤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王亚,汤忠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沈忠,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亚,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汤忠达,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忠诉被告王亚、汤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