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桥头支行与永嘉县××料××司、谢××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桥头支行,永嘉县××料××司,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40-1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桥头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大街××号。负责人:徐××。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永嘉县××料××司。村××号。法定代表人:谢××。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桥头支行(以下简称桥头××合作银行)诉被告永嘉县××料××司(以下简称三××××司)、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桥头镇商二街99号房屋一间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桥头××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谢××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桥头镇商二街99号房屋(权证号:永房权证桥头字第××号)一间予以查封。本裁定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