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89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894-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