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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郭宏斌与朱军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斌,朱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郭宏斌被执行人:朱军峰本院依据(2008)新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朱军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军峰向郭宏斌履行还借款131630元,但朱军峰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军峰在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有30%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军峰在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享有3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