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郭宏斌与朱军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斌,朱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郭宏斌被执行人:朱军峰本院依据(2008)新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朱军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军峰向郭宏斌履行还借款131630元,但朱军峰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军峰在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有30%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军峰在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享有3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