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汉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武汉华信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勉华物业服务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华信管理有限公司,梁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华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勉华,男,1955年12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物业管理费125545.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381元、执行费178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勉华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133709.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实计算),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余文庆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