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莲民三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养军诉被告魏小燕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养军,魏小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1374号原告赵养军,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小燕,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韦安保,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养军诉被告魏小燕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养军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养军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养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87.5元。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