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盐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刘某。被告:俞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连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俞某乙,现已独立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2年,因被告赌博输钱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被告还常殴打原告,使原告的感情受到很大伤害。2009年10月12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关系未得到改善,双方仍然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1、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夫妻债务共同承担;4、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俞某乙,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婚后初期双方尚能共同生活,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玩牌)习惯,为此,造成夫妻矛盾,被告还有暴力行为,其多次殴打原告致伤,使双方感情破裂并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09年10月12日向海盐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但法院判决后,双方仍未改善和好的夫妻关系,仍然分居,因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被告的身份证明、婚生女俞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房屋所有权证(海盐字第009288号)、本院(2009)嘉盐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及婚后生育一女和购买房屋及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以上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财产清单中的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各一台,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不予确认。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尚能共同生活,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发生争吵,导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本院曾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仍坚持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放弃诉讼权利。综观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状,本院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俞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需履行。审判员 俞连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冬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