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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刑初字第46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2006年5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0)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0日,在绍兴市区银都花园旁的棋牌室内,被告人徐某用虚假的房产证及土地证作抵押,从谢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并连同原以老婆宫外孕为由借的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5000元,写下一张30000元的借条,在2009年7月归还3000元后就外出不归。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徐某在慈溪市古塘街道被慈溪警方抓获。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同时查明,被告人徐某曾于2006年5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扣押清单,假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及收缴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借条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赃款未被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芳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