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民初字第13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民初字第1324-1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沈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东湖馨园8幢18号502室房屋一套及被告在宁波市鄞州智海贸易有限公司80%的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曹某名下的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东湖馨园8幢18号502室房屋一套二、冻结被告曹某名下的宁波市鄞州智海贸易有限公司的80%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