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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蒋某某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某某。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蒋某某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已不在诸暨市,故不属本院管辖。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余姚市,属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