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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财良与邵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财良,邵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63号原告邵财良,,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邵家村田畈路5号。被告邵忠国,,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张家塘村上张家塘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财良诉被告邵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财良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到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财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邵财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佩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柳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