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财良与邵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财良,邵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63号原告邵财良,,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邵家村田畈路5号。被告邵忠国,,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张家塘村上张家塘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财良诉被告邵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财良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到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财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邵财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佩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柳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