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姚伟与陕西红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陕西红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31号原告姚伟,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牛小广,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翃,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红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纺织城纺南路。法定代表人雍宏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超,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建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与被告陕西红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伟以其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伟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红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姚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4288元,其余案件受理费428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