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喷涂厂与平湖××××家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喷涂厂,平湖××××家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916号原告:平湖××××喷涂厂,住所地平湖市当湖镇××组。诉讼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平湖××××家具厂,住所地平湖市当湖××外××桥。诉讼代表人:吴××。本院审理原告平湖××××喷涂厂与被告平湖××××家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喷涂厂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湖××××喷涂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