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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大明钛工有限公司、俞惠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352号原告:嘉兴市秀洲区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920号。法定代表人:朱自强,董事长。被告:嘉兴市大���钛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俞锟,董事长。被告:俞惠明,汇区沪闵路8390号迎春园1205室。被告:俞锟,徐汇区沪闵路8390号迎春园1205室。被告:嘉兴富绢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晟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大明钛工有限公司、俞惠明、俞锟、嘉兴富绢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秀洲区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市大明钛工有限公司、俞惠明、俞锟、嘉兴富绢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秀洲区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大明钛工有限公司、俞惠明、俞锟、嘉兴富绢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审 判 长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陆 熊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