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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民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朱某。被告施某甲。原告朱某诉被告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结婚20多年来,原告几乎承担了抚育子女等全部家某义务,然而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使家某经济更加困难。2009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有了外遇。2010年,被告竟然公开将第三者经常带到家中,致使双方发生冲突,夫妻间产生矛盾。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施峰峰由被告负责抚养教育;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施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9年12月30日在原××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初期的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施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施峰峰。近年来,由于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致使夫妻间常为此事发生争吵并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趋恶化。2010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的夫妻感情尚可。现夫妻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所致。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多加沟通,并改正各自的不足之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还是有改善的可能。视目前状况,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施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