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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济民五终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李桂平、济宁市烽火燃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平,济宁市烽火燃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丙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济民五终字第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平,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济宁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烽火燃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启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丙立(又名王秉立),男,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济宁市市中区。上诉人李桂平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09)嘉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于2010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桂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桂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