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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有限公司与江苏××电炉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有限公司,江苏××电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208号原告玉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江苏××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城明星××路××号。法定代表人祁某。本院受理原告玉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江苏××电炉有限公司亦已向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且本院与江苏省建湖县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江苏××电炉有限公司和玉环××有限公司分别向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和本院提起诉讼。玉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商辖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确认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先于本院立案,且享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 师审 判 员  陈绍青审 判 员  张仲高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