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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与沈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沈佳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单伟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芳芳。被告:沈佳春,身份证号码:330105198202120036.住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园城市心境6幢3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与被告沈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