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商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章永和、章永和为与俩被上诉人沈连华、章开通保证合同纠与沈连华、章开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永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永和,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午山岗村观下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建强,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连华,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祥和小区*幢***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开通,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祥和小区**幢***室。上诉人章永和为与俩被上诉人沈连华、章开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0)湖德商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章永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期间,章永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永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天蔚审判员 辛 坚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