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业宝与杨逢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业宝,杨逢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李业宝。被执行人杨逢迟。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逢迟及其妻赵文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或收入77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惠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