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彩芝与周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芝,许发标,周梅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510号原告:陈彩芝,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彩虹路37号。被告:许发标,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4号。被告:周梅花,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址同上。系许发标之妻。原告陈彩芝诉被告许发标、周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700,合计1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