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吕拥军与浙江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德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拥军,浙江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德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776号原告:吕拥军。被告:浙江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亭。委托代理人:唐为群。被告:高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拥军诉被告浙江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德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拥军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德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拥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德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拥军撤回对高德利的起诉。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