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吕拥军与浙江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德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拥军,浙江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德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776号原告:吕拥军。被告:浙江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亭。委托代理人:唐为群。被告:高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拥军诉被告浙江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德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拥军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德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拥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德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拥军撤回对高德利的起诉。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