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阮春与李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阮春,李位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727号原告:李阮春。被告:李位敏。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阮春诉被告李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该50000元借款并未发生,系原、被告进行的虚假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阮春对被告李位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