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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邱群芳与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群芳,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群芳。委托代理人冯炳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南后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涛,该公司副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文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邱群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群芳的委托代理人冯炳文,被上诉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亚涛、王文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邱群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宋自学审 判 员  鲍焕英代理审判员  周超举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