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海宁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沃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鼎力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沃力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04号原告:海宁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工业园区新建路1号。法定代表人:褚云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欣,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沃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路665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沃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鼎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沃力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海宁鼎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