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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729号原告:蔡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该250000元借款并未发生,系原、被告进行的虚假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蕾蕾 来源: